缴纳养老保险费,虽经员工同意也不得降低标准

2018年02月08日08:1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4年前入职到一家公司时,约定我的工资为5000元/月,公司也一直以此金额为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个月前,公司基于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制定并执行了缩减开支方案,其中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按社会保险部门规定最低参保基数1280元/月缴纳。鉴于体谅公司的难处,我当时表示认可,但事后因觉得此举将给我日后养老金的领取数额造成较大影响而反悔,并要求公司纠正。可公司认为我无权出尔反尔,更何况只要其没有低于最低标准缴纳,就意味着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具体按什么金额缴纳是公司的自主权,我无权干涉。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陶玉珍

  陶玉珍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按5000元/月的工资总额比例为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法对它们应当按何种标准缴纳,都有着明确、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即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标准为“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

  公司置你工资为5000元/月于不顾,不论是基于你已经同意还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为由,按照1280元/月的最低工资为比例投保,明显都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自然都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你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来维权。因为社会保险法第86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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